是國家強制法規。
2006年2月6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科學技術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頒布了《汽車產品回收利用技術政策》(以下簡稱中國ELV),明確要求將汽車產品回收利用率指標納入到汽車產品市場準入許可管理體系,要求自2008年起,我國汽車生產或銷售企業要開始進行汽車產品的可回收利用率登記備案工作,為實施階段目標進行技術準備。2010年起,我國汽車企業或進口汽車總代理商要負責回收處理其銷售汽車產品及包裝物品。汽車在設計生產時禁用有毒物質和破壞環境的材料,減少并最終停止使用不能再生利用的材料和不利于汽車環保的材料,限制使用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PBB)、多溴聯苯醚(PBDE)等有害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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